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