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