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