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