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