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之前一个月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草案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