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