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确定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建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收集汇报,并安排相关机构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