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