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