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由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