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由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