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