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