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二十日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写出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