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