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