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