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