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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