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其中:因事故致伤的,调解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计算;因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