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作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报告。发生交通事故,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