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正常生产秩序。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