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专业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单位和部门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或者省级区域布局的国道、交通运输场站、铁路场站线路等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委审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