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有效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