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