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