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规划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