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审批。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程序审批。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四米。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间遇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无条件拆除。
临时建设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出租、转让、交换、买卖、赠与。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