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居住小区整体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规划验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