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筑面积,不得私搭乱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