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权属证明资料提出建设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小型建设工程可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直接编制施工图。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