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综合考虑区位环境、相邻关系、道路交通影响、市政设施配套、城市景观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由专家论证产生主选和副选两个方案,并进行公示,征求市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