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