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