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