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