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