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