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