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