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