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