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规划报批时应当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