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规划报批时应当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