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六条未知(-1)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经营实体,经营优良种子、种苗、农业生产资料,提供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包装、销售等经营服务,须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