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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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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未知(-1)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经营实体,经营优良种子、种苗、农业生产资料,提供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包装、销售等经营服务,须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经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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