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知(-1)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实行无偿服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可以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兴办服务性经营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