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或者销售被封存的实物证据的,处封存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