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