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其产品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