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其产品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