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商检、劳动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