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