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