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销售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等产品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