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产品展销会、专业市场的举办者和柜台、场地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发现参加者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