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已废止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产品,为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可能灭失证据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对实物证据决定封存,封存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封存对检验有特殊时间要求的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提前处理完毕或者按检验所需时间顺延。顺延封存期限的,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