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单据、帐册、业务函电或其他有关资料,用照相、录音、录相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二)进入加工制作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