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